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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撤銷登記須知

申請人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原申報不實,視原因提證。
2. 原登記事項消滅,視原因提證件。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遷出(入)撤銷登記,依相關戶政所查實後函文辦理。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6. 喪失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前)撤銷登記憑內政部許可文件辦理。
7. 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8. 民法得撤銷之案件依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書、裁定確定書辦理。
9. 撤銷事項如果涉及配偶或子女之戶籍登記事項者,其配偶或子女應同時辦理撤銷或更正。
10.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11. 虛報遷徙登記,而實際仍在原住址居住者,戶政所得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或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並依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法定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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