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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歸化國籍須知

申請人

 
 
本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國籍(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1. 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二年內所攝相片2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 無國籍、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國籍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3.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4.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5. 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6.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7.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8.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9.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10. 證書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處理時限
由本人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縣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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