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國籍須知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監護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為外國人之配偶、養子女、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經外國人認領者: 1. 喪失國籍申請書。(一份) 2. 證書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 3. 相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4. 無欠繳稅捐及租稅處分罰鍰之證明正本。(一份) 5. 警察紀錄證明書正本(未滿十四歲者免付)。(一份) 6. 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文件(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等證件)。(一份) 7. 親子關係證明文件及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8. 免服兵役證明或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應包括下列各款文件: (1)我國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或取得僑居身分證明。 (2)已辦妥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 (3)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一份) 9.(1)為外國人之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提憑戶籍謄本者,檢附結婚證明文件。(一份) (2)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辦妥收養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提憑戶籍謄本者,檢附我國法院收養裁定及確定證明文件。(一份) (3)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辦妥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提憑戶籍謄本者,檢附符合我國及外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證件。(一份) 處理時限居住國內者,由本人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縣政府轉內政部許可;居住國外者,由本人向居住地鄰近駐外管處申請,經外交部函送內政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