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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更正姓名登記須知

申請人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受委託人。
4.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初次設籍謄本及初次設籍申請書各乙份。
3. 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4.應憑下列證件之一提出申請更正:(驗正本)
(1)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接生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上列第4點第2、3款證明文件,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之文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單位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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