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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請領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簿須知

申請人

 
 
1.當事人。
 
2.受委託人。
 
3.利害關係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當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受託人代申請:
 
(1)僑居國外委託他人申請者,其委託書應經我駐外機構驗證。
 
(2)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如利害關係、親屬關係、委託書等證明文件〉須經由海基會驗證。
 
(3)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所申請,得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委託代為申請。但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
 
3. 電話申請戶籍謄本:
 
(1)得以電話或傳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電話:( 0 4 ) 8853214 或 8821552 傳真機: (04)8819350
 
(2)按約定時間前往戶政事務所繳驗證明文件(當事人身分證、印章)繳納規費領取戶籍謄本。
 
(3)受委託人須填妥委託書、繳驗身分證、印章(委託人、受委託人)。利害關係人應繳驗身分證、印章及足資證明利害關係文件正本。
 
4. 戶政資訊電腦化全面已連線,可就近在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申請電腦化後現戶、除戶及光復後除戶、日據時戶籍謄本。註:
 
(1)規費:每張新臺幣15元,閱覽費每次新台幣15元。
 
(2)戶籍登記簿閱覽要件同後,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或委託他人辦理。
 
(3)如未攜帶身分證,得以政府機關所發之其他證件交驗,但以其所貼之相片及年齡住址之記載能確實證明係屬本人者為限。
 
5. 通訊申請戶籍謄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故未能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時,得以信函說明申請人住址、姓名、被申請者的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及份數、申請人通訊地址,並在署名處蓋章,以代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反面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申請人印章,連同規費及書妥收件人通訊地址、姓名,貼足掛號郵資之信封,以掛號寄送戶政事務所。
 
6.利害關係人申請:
 
(1)利害關係人範圍: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2)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外,並應繳驗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留存影本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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