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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公開專區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

(1)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A.政府採購:

(a)107年無相關資料
(b)108年暫無相關資料

B.補助行為:
(a)107年無相關資料
(b)108年暫無相關資料

C.其他(如標租、標售...)
(a)107年無相關資料
(b)108年暫無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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