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專區 同性婚姻依據法令: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同性結婚(終止同性結婚)登記須知: (1)申請人: 結婚(終止同性結婚)雙方當事人。 (2)應備文件: 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二年內拍攝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 張、結婚書約(終止結婚協議書)、未成年人結婚(終止結婚)應提 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3)注意事項: A.結婚書約(終止結婚協議書)應有2證人簽名蓋章。 B.在國外結婚(終止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終止結婚)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結婚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外籍配偶隨同辦理可臨櫃書寫)。 C.在國內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D.國人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 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