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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每個人可以改幾次名字?已經改過一次,可以再改回原名嗎?這樣算不算第二次改名
一、有依姓名條例第7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可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4.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二、已經改過一次名字,若要改回原名,仍以第二次改名計算。若二次改名理由都是「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則日後要再改名時,必須依上述姓名條例第7條第1款至第5款理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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