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楊○烈與詹○雲於100年5月18日申請結婚登記100年5月21日結婚登記後,在指定結婚登記日前欲撤銷結婚登記乙案。
個案敘述:
依據內政部98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70216784函釋:結婚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係考量婚姻關係之形成涉及個人身分與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為求審慎計,爰規範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雙方當事人如於指定結婚登記日前欲撤銷結婚登記,為確保雙方當事人之真實意思表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仍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為撤銷結婚登記之申請人,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處理狀況:
(一)雙方當事人共同為撤銷結婚登記之申請人,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由本所調閱100年5月18日申請結婚登記100年5月21日結婚登記申請書及戶籍資料。

(三)執行181結婚撤銷登記。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