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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養)祖母陳○卉申請(養)孫林○辰之監護登記乙案。
個案敘述: 
本案林○辰之養父死亡,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
 
民法第1094條第1項法定監護人順序之規定,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以養家親屬為斷,本生家屬如為該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欲任其監護人時,則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定或改定之。
 
本案依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之第三順位(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定其監護人為(養)祖母陳○卉。

 
處理狀況: 
 
(一) 審核檢附之申請書

 
(二) 由本所調閱相關資料附卷:
 
1.(養)孫林○辰之養父林理融於97年7月8日死亡。
 
2.養母徐○淳於98年7月27日經法院裁定與養子林○辰終止收養。
 
3.(養)祖父林○銅於99年2月20日死亡。
 
4.監護人戶籍資料。

 
(三) 執行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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