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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黃○紋女士以工作需要長期留在大陸因素,未成年長女黃○穎因父母離婚由母黃○紋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申請辦理由妹黃○珠為委託監護人乙案。
個案敘述: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如父母遠遊,非長期入獄或子女在外求學等情形,父母得委託適當親友代為監護其子女。(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所謂『特定事項』乃指特別指定之事項而言,...即應限於對未成年人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至如身分、財產行為之代理或同意等權限,則不得任意委託。

 
處理狀況: 
 
(一)調閱列印黃○紋、黃○穎戶籍資料。

 
(二)審核所檢附之委託監護約定書,一定期間及特定事項一定要填寫,母及委託監護人為申請人。

 
(三)執行監護登記,其餘欄位依規定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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