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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內政部許可本轄陳○宏先生喪失我國國籍一覽表及案附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乙案。
個案敘述:
依據戶籍法第24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第62條第1項規定辦理: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處理狀況:
(一)調閱列印陳○宏原設籍資料,記事內容記載75.9.12出境日本76.4.15補辦遷出登記。

(二)當事人未領取國民身分證。

(三)執行1Z列印空白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人工填寫申請書內容,記事欄記載:
1.依據彰化縣政府100年5月17日府民戶字第1000124397號函辦理。
2.註明75.9.12出境。
3.民國100年5月9日喪失國籍民國100年5月20日註記。
4.於81廢止本籍0023冊239頁新增陳○宏電子浮籤記事173009:民國100年5月9日喪失國籍民國100年5月20日註記(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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