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鄭○明女士於98年3月9與我國國人結婚未生育子女,欲申請歸化國籍。
一、本案函文惠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查明其有無虛偽結婚之情事,作為其申請案准駁之參考。 
二、經移民署彰化縣專勤隊實地訪查共同生活之事實,本所已依規定續辦理準歸化國籍。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