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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大陸配偶廖○○申請「團聚」入臺後,尚未通過面談即與台灣配偶林○○協議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乙案。
說明:依目前結婚登記制,臺灣人與大陸人士結婚,須通過面談始可辦理結婚登記,但因本案大陸人士核定為二度面談,並表明決定不再二度面談,且已無申請依親團聚意願,即與臺灣配偶離婚,可依內政部94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063號及95年10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138327號函釋意旨,戶政所得同時受理結婚及離婚登記。 
處理:應攜帶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陸配入出境許可證、表明不再二度面談切結書、離婚協議書、臺籍配偶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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