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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越南籍陳○義女士90年12月11日與我國人巫○楠結婚,98年1月12日離婚,育有子女,而且未成年子女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欲申請歸化國籍案
陳○義女士與國人配偶巫○楠先生已於98年1月12日離婚,經核不符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符合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 
 
一、本案函文惠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彰化縣專勤隊,查明其有無撫養共同居住之情事,作為其申請案准駁之參考。 
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彰化縣專勤隊實地查察側訪陳女與夫雖已離婚,其女巫○娘目前就讀鎮內湖北國小,母女感情和睦,家境單純,受訪證實其女與其母有共同生活之事實,本所已依規定續辦理歸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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