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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100.9.22台內戶字第1000151107號函釋-大陸配偶申請長期居留

修改日期: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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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配偶未於定居證核發日起3個月內補提喪失大陸戶籍公證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將通知戶政機關註銷其戶籍登記1事。大陸配偶來臺取得身分流程,包括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至取得身分等階段,大陸配偶於申請定居階段,需取得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大陸戶籍公證書,惟為便利大陸配偶申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大陸配偶得以先切結後發給定居許可證,並請其於定居證核發日起3個月內補提喪失大陸戶籍公證書,惟發現許多個案未依期限提供上揭證明文件,入出國及移民署將通知戶政所註銷其戶籍登記,如未補正者須重新申請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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