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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温○貞女士78年4月5日與我國人楊○樟結婚,育有子女,欲申請準歸化國籍案。

修改日期: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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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敘述:
温○貞女士於78年4月5日與我國人楊○樟結婚,因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籍,因在國內連續居住逾20年,如何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籍。

處理狀況:
一、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應備妥下列證明文件:
(一)、準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2年內所拍攝相片2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須符合國籍法第4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
(四)、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六)、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惟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本證明)。
(七)、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九)、 證書費新臺幣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本項證明僅供申請人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時,需要我國提供可歸化我國國籍證明者使用之;本項證明由戶政事務所層轉內政部核發,有效期限為2年。

如申請人之原屬國政府並未要求須提憑本證明始得許可喪失該國國籍者,則無須申請本證明。 二、本案本所於102年4月10日已依規定續辦理準歸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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