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阮○理女士於98年11月23與我國國人結婚迄今於婚姻中未生育,因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籍證明 。 處理情形: 一、本案函文惠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彰化縣專勤隊,查明其有無虛偽結婚之情事,作為其申請案准駁之參考。 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彰化縣專勤隊102年2月23日實地查察陳母受訪證實其子與其外籍配偶有共同生活之事實,本所已依規定續辦理準歸化國籍。 三、102年4月8日經縣府戶政科承辦人來電,說內政部戶政司請本所請當事人雙方來所做訪談紀錄表,再補送訪談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