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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民眾依法定期限內申辦出生登記,避免因延遲申辦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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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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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220人
戶籍法第48條第1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第48條第3項:「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同法第48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戶籍法第49條第2項:「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三項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戶籍法第79條:「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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