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人持文件,逕至移民署各服務站提出定居申請者,為簡政便民,避免公文往返,影響當事人權益,由服務站先應用戶政資訊連結作業查明當事人確未曾在臺辦理出生登記或設有戶籍;若應用戶政資訊連結作業無法查明,得函請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協查後,再由服務站函送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予當事人,並副知現住地戶政事務所,俾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按內政部100年1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00012552號函規定,有關兼具外國國籍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即持憑外國護照出境,嗣後入境申請設戶籍,由當事人提憑國內出生證明書及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相關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後,採專案方式報請戶政司函轉移民署核發「請准予初設戶籍登記」之函文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與前開戶籍法第15條立法意旨不符,溯自105年3月1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