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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調查簿註記說明

修改日期: 20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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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註記說明
種族: 福〈福建 〉廣〈廣東 〉中〈中國 〉清〈中國 〉支〈中國 〉
內〈日本 〉朝〈朝鮮 〉外〈外國 〉平〈平埔族 〉
高〈高山族或高砂族 〉
族稱: 士族〈官吏( 日本人) 〉 平民〈一般百姓( 日本人)〉
種別: 一〈第一種:1.官吏 2.公吏 3.行為善良而有相當名望者〉
二〈第二種:一般百姓 〉
三 〈第三種:警察上須特別注意之人如:違警者或囚犯或其他原因需監視者〉
阿片吸食:  阿〈有吸食 〉 鴉〈有吸食〉
不 具: 盲〈瞎子 〉 啞〈啞吧 〉 聾〈聾子〉 殘〈四肢殘障〉
白 癡〈癡呆 〉 瘋癲〈精神不正常〉
纏足:  纏〈有裹足 〉 解〈裹足已解〉
種痘: 一 【種第一劑(約在出生後施打) 】
二 【種第二劑(約在就讀小學時施打)】
三 【種第三劑(追加施打)】感〈感應粒數 〉天〈感染天花〉
     
二、名詞與釋意 
續柄:親屬關係,稱謂。
戶主相續、家督相續:繼任為戶長。
相續人:繼承人。
分家(戶):另立新戶。
一家創立:另立一戶。
隱居:戶主年滿六十歲,或戶主權喪失(招夫婿婚姻、女戶長婚姻),已有完全能力之家督繼承者繼任時,得辭退變更戶長。
前戶主隱居二付戶主相續:因前戶主不願再管理家務而繼。
死亡絕戶(家):單身戶戶主死亡無人繼承。
廢戶(家):除戶除籍無人再繼任戶長。
過房子、過繼子:原則上係指同宗養子而言,惟過房子有時兼該同姓養子,蓋俗認同姓即同宗。故過房子在一般情形過繼養家後,仍不與本生家繼絕親屬關係。
廢戶(家)再興: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需恢復原戶籍或隱居再復出,使已廢絕之家再回復之意。
世帶主: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筆頭者:列名於戶籍首位者。
螟蛉子:詩經云:「螟蛉有子螺蠃負之」故稱養子為螟蛉子,原則上係指異姓養子而言,收養後與本生家斷絕親屬關係。
養子緣組:收養關係。
養子離緣:終止收養關係。
離緣復籍:因終止收養而回復戶籍。
養親子:養父母與養子女。
實親子:親生父母與子女。
嫡母:妾生子女稱父之正妻。
嫡子:正妻之子女。
妾:為戶主之偏房,乃習慣上承認正妻之外之妻。
庶子:與妾所生之子女謂之。
嫡出子:婚生子女。
準正嫡出子:視同婚生子女。
婢生子:與家婢所生之子女,亦即非婚生子女。
姦生子:婚姻外男女結合所生之子女,但不包括妾之子女。
認知:認領。
媳婦仔:即童養媳,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之男子為目的之收養謂之。
查媒間: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同居寄留人: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雇人: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親權者:父母之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
後見人就職:擔任監護人。
後見人更迭:監護人變更。
後見人終了:終止監護。
保佐人:協助監護人監護。
入籍:非因婚姻、收養之理由而入他家之謂。
離戶(籍):家屬不遵從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轉居(籍):本籍人口轉住他處變更本籍。
轉寄留: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保留本籍。
寄留退去:離開寄留地回本籍地。
無屆退去:無申請遷出。
送戶:指未成年人被送去他戶為養女或童養媳之謂。
本居地復歸:回本籍地復籍。
遺跡相續:原籍地戶長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地戶長之謂。
拒絕復籍:一為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二為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國籍留保:保留國籍。
削除(抹消):刪除。
取消:撤銷。
無能力者:無行為能力人。
立合者,立會者:在場者,見證人。
行衛不明:行方不明。
水害:水災。
失火:非故意放火。
違犯:違反法規、犯罪。
贈賄:送紅包。
橫領:詐欺、不法奪取。
氏名:姓名。
復氏:回復本姓。
複本籍:本籍重複。
不服申立:提出異議。
內緣關係:非正式的婚姻關係。
台帳:底冊、原始簿冊。
見出帳:索引簿、目錄冊。
受附帳:受理登記簿。
屆出:申報。
屆書:申報書。
具申:呈報。
申出:申請、提出。
送付:通報。
押印:蓋章。
掛紙:浮籤。
加除:增刪。
書式:格式。
丁數:頁數。
契印:騎縫章。
身元,身許:來歷,身份。
手數料:手續費。
除斥:排除。
細別:詳細區別。
番地:住址。
番號:號碼。
調書:調查紀錄,報告書。
檢案書:驗屍證明。
檢分,見分:現埸檢查。
弁護士:律師。
不具:殘廢。
實印:印鑑章。
認印:普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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