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註記說明 種族: 福〈福建 〉廣〈廣東 〉中〈中國 〉清〈中國 〉支〈中國 〉 內〈日本 〉朝〈朝鮮 〉外〈外國 〉平〈平埔族 〉 高〈高山族或高砂族 〉 族稱: 士族〈官吏( 日本人) 〉 平民〈一般百姓( 日本人)〉 種別: 一〈第一種:1.官吏 2.公吏 3.行為善良而有相當名望者〉 二〈第二種:一般百姓 〉 三 〈第三種:警察上須特別注意之人如:違警者或囚犯或其他原因需監視者〉 阿片吸食: 阿〈有吸食 〉 鴉〈有吸食〉 不 具: 盲〈瞎子 〉 啞〈啞吧 〉 聾〈聾子〉 殘〈四肢殘障〉 白 癡〈癡呆 〉 瘋癲〈精神不正常〉 纏足: 纏〈有裹足 〉 解〈裹足已解〉 種痘: 一 【種第一劑(約在出生後施打) 】 二 【種第二劑(約在就讀小學時施打)】 三 【種第三劑(追加施打)】感〈感應粒數 〉天〈感染天花〉 二、名詞與釋意 . 續柄:親屬關係,稱謂。 . 戶主相續、家督相續:繼任為戶長。 . 相續人:繼承人。 . 分家(戶):另立新戶。 . 一家創立:另立一戶。 . 隱居:戶主年滿六十歲,或戶主權喪失(招夫婿婚姻、女戶長婚姻),已有完全能力之家督繼承者繼任時,得辭退變更戶長。 . 前戶主隱居二付戶主相續:因前戶主不願再管理家務而繼。 . 死亡絕戶(家):單身戶戶主死亡無人繼承。 . 廢戶(家):除戶除籍無人再繼任戶長。 . 過房子、過繼子:原則上係指同宗養子而言,惟過房子有時兼該同姓養子,蓋俗認同姓即同宗。故過房子在一般情形過繼養家後,仍不與本生家繼絕親屬關係。 . 廢戶(家)再興: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需恢復原戶籍或隱居再復出,使已廢絕之家再回復之意。 . 世帶主: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 筆頭者:列名於戶籍首位者。 . 螟蛉子:詩經云:「螟蛉有子螺蠃負之」故稱養子為螟蛉子,原則上係指異姓養子而言,收養後與本生家斷絕親屬關係。 . 養子緣組:收養關係。 . 養子離緣:終止收養關係。 . 離緣復籍:因終止收養而回復戶籍。 . 養親子:養父母與養子女。 . 實親子:親生父母與子女。 . 嫡母:妾生子女稱父之正妻。 . 嫡子:正妻之子女。 . 妾:為戶主之偏房,乃習慣上承認正妻之外之妻。 . 庶子:與妾所生之子女謂之。 . 嫡出子:婚生子女。 . 準正嫡出子:視同婚生子女。 . 婢生子:與家婢所生之子女,亦即非婚生子女。 . 姦生子:婚姻外男女結合所生之子女,但不包括妾之子女。 . 認知:認領。 . 媳婦仔:即童養媳,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之男子為目的之收養謂之。 . 查媒間: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 同居寄留人: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 雇人: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 親權者:父母之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 . 後見人就職:擔任監護人。 . 後見人更迭:監護人變更。 . 後見人終了:終止監護。 . 保佐人:協助監護人監護。 . 入籍:非因婚姻、收養之理由而入他家之謂。 . 離戶(籍):家屬不遵從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 轉居(籍):本籍人口轉住他處變更本籍。 . 轉寄留: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保留本籍。 . 寄留退去:離開寄留地回本籍地。 . 無屆退去:無申請遷出。 . 送戶:指未成年人被送去他戶為養女或童養媳之謂。 . 本居地復歸:回本籍地復籍。 . 遺跡相續:原籍地戶長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地戶長之謂。 . 拒絕復籍:一為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二為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 國籍留保:保留國籍。 . 削除(抹消):刪除。 . 取消:撤銷。 . 無能力者:無行為能力人。 . 立合者,立會者:在場者,見證人。 . 行衛不明:行方不明。 . 水害:水災。 . 失火:非故意放火。 . 違犯:違反法規、犯罪。 . 贈賄:送紅包。 . 橫領:詐欺、不法奪取。 . 氏名:姓名。 . 復氏:回復本姓。 . 複本籍:本籍重複。 . 不服申立:提出異議。 . 內緣關係:非正式的婚姻關係。 . 台帳:底冊、原始簿冊。 . 見出帳:索引簿、目錄冊。 . 受附帳:受理登記簿。 . 屆出:申報。 . 屆書:申報書。 . 具申:呈報。 . 申出:申請、提出。 . 送付:通報。 . 押印:蓋章。 . 掛紙:浮籤。 . 加除:增刪。 . 書式:格式。 . 丁數:頁數。 . 契印:騎縫章。 . 身元,身許:來歷,身份。 . 手數料:手續費。 . 除斥:排除。 . 細別:詳細區別。 . 番地:住址。 . 番號:號碼。 . 調書:調查紀錄,報告書。 . 檢案書:驗屍證明。 . 檢分,見分:現埸檢查。 . 弁護士:律師。 . 不具:殘廢。 . 實印:印鑑章。 . 認印:普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