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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0女士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更正鄭江0蘭女士之原住民身分1案,請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示辦理。

修改日期: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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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鄭女士為原住民與原住民所生子女,亦符合山地原住民之法定要件,本應載為原住民,不因民國42年2月10日結婚遷出本籍變更為夫之本籍而有異。
二、原民會97年12月22日原民企字第0970054489號函釋略以:「當事人過世,權利主體已消滅,不得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申請更正之登記」明顯違反戶籍法第46條及原民會101年9月12日原民企字第1010048836號函,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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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函001
原住民族委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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