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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倘受理離婚調解復經法院核定者,與「法院調解成立之離婚」有間,僅係兩願離婚,兩造當事人仍應依民法第1050條及戶籍法第34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為離婚之登記,並以離婚登記日為婚姻消滅日。

修改日期: 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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