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作業程序,提高戶政業務服務效率,針對民眾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與光復後戶籍資料之姓名不符,須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浮籤註記光復後改用姓名記事者,原則由當事人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事人如已死亡,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由死亡時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案件,須於戶籍數位化系統辦理浮籤註記者頁,按內政部103年8月8日上開函解釋意旨,係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於戶籍數位化系統辦理浮籤註記,以符簡政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