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委任人簡○峯先生持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任書申請簡○哲先生印鑑變更及印鑑證明1案。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委任書,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等同於受法律推定為真正。受委任人得持當事人經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代辦印鑑登記應無損於當事人權益。三、戶政事務所受理委任人提具當事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任書代辦印鑑登記等事,應依作業規定第6點第9款規定意旨本於職權審認,如有疑義,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查實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