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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決策權及簽署醫療文件」事項是否屬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之特定事項1案。

修改日期: 20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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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決策權及簽署醫療文件事項,如係由受委託人代為決定醫療行為之內容,使未成年人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契約,並由契約當事人之未成年人支付報酬,即屬未成年人之財產上法律行為,其同意權或代理權均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二、由受委託人自行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契約,對未成年人實施醫療行為,並由受委託人支付報酬,即與未成年人之財產行為有間。
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載有「醫療決策權及簽署醫療文件」事項之委託監護約定書,辦理委託監護時,請參照法務部上揭函釋意旨,依具體個案內容本於職權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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