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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內政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2號函規定,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者,由國人及外籍配偶共同提憑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修改日期: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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