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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附註說明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修改日期: 20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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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中有關「此文件非個人婚姻狀況之確認書或證明,亦不具決定個人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得否結婚之法律效力。」
二、星國婚姻登記處在核發婚姻登記紀錄查詢結果中加註上揭文字,應係針對未婚者可能在他國已婚,及已婚者可能離婚、鰥寡或被判婚姻無效等情之一般性註解。
三、受理新加坡人持憑星國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登記紀錄,欲於我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如該文件未記載當事人婚姻紀錄,得據以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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