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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裁罰權起算認定基準,有關類此情形之裁處權時效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應以國人辦竣戶籍登記(即履行登記義務)後起算3年,以符戶籍法正確戶籍登記之立法目的。

修改日期: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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