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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96年5月23日及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子女從姓宣導。

修改日期: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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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

二、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三、「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以1次為限。」及「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以落實性別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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