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即日起 ,民眾可於其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印鑑卡,日後若須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即毋需檢具戶政機關核發印鑑明。 公佈日期: 2010/11/17 | 修改日期: 2012/12/06 | 瀏覽人次: 239人 A‧自即日起,民眾可於其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日後若須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即毋需檢具戶政機關核發印鑑明或親赴地政事務所,而由地政事務所之審查人員依據原先在該所設置之印鑑卡。 B‧已在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設置印鑑者,委託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使用該設置之印鑑時,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註明[使用已設置之印鑑],以作為地政事務所審查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