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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 ,民眾可於其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印鑑卡,日後若須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即毋需檢具戶政機關核發印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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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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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即日起,民眾可於其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日後若須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即毋需檢具戶政機關核發印鑑明或親赴地政事務所,而由地政事務所之審查人員依據原先在該所設置之印鑑卡。 
B‧已在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設置印鑑者,委託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使用該設置之印鑑時,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註明[使用已設置之印鑑],以作為地政事務所審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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