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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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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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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69人
內政部98年3月9日再作修正如下: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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