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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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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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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8人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事項,如下列公告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公告事項: 
 
監護登記、註銷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 
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 
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其中姓氏變更宣告等6項戶籍登記,自98年7月31日起實施。至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2項戶籍登記,自98年11月2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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