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變更登記(出生別變更‧性別變更、養父母姓名變更‧‧) 申請人: 1. 本人。 2. 原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身分證(以利害係人申請無法提出者免附) 2. 變更之證明文件。 3. 委託他人申請者附委託書,委託書或授權書於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於大陸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4.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