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牌編釘及證明 申請人: 1. 門牌編釘: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 2. 門牌證明: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或利害關係人。 應繳附書件: 1. 初編門牌: A. 申請人印章、國民身分證。 B. 編釘門牌登記申請書。 C. 建照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實施區域計劃管理辦法公布前之房屋。 D. 建物位置簡略圖。 E. 現住人設籍資料。 F. 門牌證明工本費20元、門牌工本費60元。 2. 增(改)編門牌: A. 申請人印章、國民身分證、增(改)編門牌登記申請書。 B.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C. 增編門牌應另檢附建築物平面圖(於平面圖上蓋核准戳記)或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實施區計劃管理辦法公布前之房屋)。 D. 建物位置簡略圖。 E. 現住人設籍資料。 F. 門牌證明工本費20元、門牌工本費60元。 3. 門牌證明: A. 申請人印章、國民身分證。 B. 門牌證明申請書。 C.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D. 足資證明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 E. 工本費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