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該非原住民係「得」取得原住民 該法第五條第三項為「得」取得原住民身分,而非強制取得。 分享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