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未婚,與他人同居生下一非婚生子年三歲並已申報出生登記,現經生父江先生認領是否可以仍從生母王姓? 江先生認領與王小姐同居所生之非婚生子,可維持母姓,但經生父認領如欲變更從父姓者,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得由生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