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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收養子女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向法院聲請應附交那些交件?應備何證件向戶政所申請收養登記?
  1. 收養應經法院裁定認可,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收養登記。
  2. 聲請法院收養裁定認可隨聲請狀附交之文件:
    1. 收養契約書。
    2.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須附同意書。
    3. 被收養人有配偶時,其配偶之同意書或不能同意之證明文件。
    4. 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同意書。但本生父母礙難同意者,不在此限。
    5.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在職證明、營利事業證影本或自耕農證明)、財產(房地產權狀影本或存款證明影本)及健康(公私立醫院或衛生所一般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3. 辦理收養登記: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 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4.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5. 僑居國外委託他人辦理時,經當地駐外館處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6. 被收養人如已領國民身分證,需帶最近二年內新式相片1張換領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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