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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新生兒葉○○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登記,本所逕為出生登記案。
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葉○○女士於98年4月10日被逕遷至戶政所,於98年12月13日在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未婚生子,產下一名女嬰後即失去聯絡,該新生兒經醫院98年12月17日及99年1月2日出生證明通報為無依兒童,現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安置於寄養家庭。案經本所催告適格申請人辦理出生登記,惟相關申請人皆未於催告期限前辦理出生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1、依戶籍法第6、48、49條及內政部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5點第(一)款規定,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適格申請人,逾期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並辦理逕為出生登記,登記時得憑該份出生通報資料作為出生登記之證明文件。
2、該新生兒為非婚生子女,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依母姓登記。
3、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葉○○女士未於法定期間為出生登記之申請,應處罰鍰;惟葉○○女士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於所內記事註記:葉○○女士辦理戶籍登記時,應處罰鍰。
4、另依據內政部98年6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80102107號函規定,將行蹤不明之產婦相關資料函送戶籍地警察及社政機關,並副知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請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協查其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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