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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生父柯OO先生在監服刑,如何辦理認領登記?
個案敘述: 劉OO小姐要辦理兒子劉OO的認領登記,由於生父柯OO先生目前在監服刑不克親自前來,詢問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故「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親生子女之謂。
(二)依據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之登記」以確認並證明生父認領之意思表示、行為及雙方之法律關係。
(三)依據戶籍法第30、45、47條認領登記之申請人如下:
1.認領人:即為其生父。
2.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戶籍法第30條規定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4.受委託人:認領登記如有正當理由需委託他人登記時,必須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方得委託他人辦理。
﹝四﹞劉OO小姐備妥由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相關人員單位已用印核對章之「在監委託證明書」及認領同意書(約定從姓、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等資料,於本(3)月7日本人親自前來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等相關事宜。承辦人辦理認領登記申請書陳核送批奉核准後存檔。完成認領約定從父姓及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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