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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在大陸地區死亡,無法提具死亡證明書,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個案敘述: 金○○先生在大陸地區死亡後隨即火化,其家屬無法提具死亡證明書,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建議處理方式:
1.依戶籍法第36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本案金○○先生在大陸地區死亡,如經查明確無法提出大陸地區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文件,可憑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之埋葬許可證明或火化許可證明或灰骨存放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據以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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