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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兩願離婚,但女方為越南國籍且未滿二十歲,應如何辦理乙案。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 (2011年3月)
本案當事人男方為本國籍、女方是越南籍,且未滿二十歲(民國80年12月15日生),二人欲辦理兩願離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外交部88.8.30外(八八)領二字第8868004487號函略以,依據越南家庭婚姻法之規定年滿18歲之女子可結婚,已屆婚齡之男女即視為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可自行行使權利與國人離婚。
二、本案女方為越南籍民國80年12月15日生,依前規定為成年人,可協議離婚,惟兩願離婚電腦系統作業畫面需登錄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選項,故先於法定代理人妻欄位勾選「是」方可驗證,再於離婚登記申請書上以人工方式改為「否」,並另案辦理職權更正。
相關法令:
一、民法1049、1050條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
三、外交部88.8.30外(八八)領二字第88680044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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