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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當事人於98年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今持憑離婚協議書、訴訟標的為強制執行之訴民事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撤銷離婚及再次辦理離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2011年4月)
當事人雙方於98年間協議離婚並至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今持憑離婚協議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訴訟標的為強制執行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以判決理由中列為爭點「被告二人之協議離婚因未具備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法定要件,……當事人間之協議離婚即屬無效」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及再次辦理離婚登記,因所持法院判決文件非就「離婚無效」之判決而無法據以受理撤銷離婚登記,爰在尚未撤銷離婚登記前,不得再次持憑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為解決民困,並基於便民考量及節省司法行政資源,依當事人之申請,函請相關機關釋示:
(一)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3.15函覆略以:民事判決之訴訟標的為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理由中有關列為爭點「○○與○○之離婚協議無效」之判斷,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不生既判力,宜由當事人另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相關訴訟。
(二)依內政部100.3.23函釋:本案既經臺北地方法院審認渠等之協議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戶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受理渠等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二、依內政部個案核示通知當事人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至戶所辦理撤銷離婚登記、離婚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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