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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我國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離婚,在台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2011年6月)
王先生與大陸女子結婚在台已辦理結婚登記,現與與大陸女子於大陸已辦妥離婚事項,回台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在大陸地區協議離婚之情形者:
1.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可單方持憑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經大
陸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後,申請離婚登記。
2.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3.申請人如在國外,應出具委託書,經大陸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後,委
託他人申請。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經驗證之離婚書證。
二、在大陸地區調解離婚之情形者:
1.經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可由單方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
2.以該民事調解輸送答雙方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離婚日期。
3.申請人如在大陸地區,應出具委託書,經大陸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後,委託他人申請。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經驗證之離婚書證。

三、在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之情形者:
1.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所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地方法院裁定認可。
2.離婚生效日溯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
3.申請人如在大陸地區,應出具委託書,經大陸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後,委託他人申請。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身分證、我國法院裁定認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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