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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林O麗女士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個案敘述: 101年4月13日林O麗女士持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來所辦理離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1、經審核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內容:林O麗女士之離婚判決業於101年4月2日確定,其女陳O宣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林女士任之。
2、依據法令:
(1)戶籍法第三十四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己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戶籍法第十三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3)戶籍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3、依判決離婚以確定判決日為生效日期,先予辦理離婚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並另函通知男方陳O忠先生來所辦理換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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