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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林先生申請與現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羈押之鄭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案。
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林先生於98年11月23日至本所申請預約於98年12月10日與設籍本轄之鄭女士結婚登記,但因鄭女士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收容中,應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本所處理經過:
(1)請林先生填寫「結婚登記預約到府(醫療機構、矯正機關)服務申請書」、結婚登記申請書(列印空白書表以手工填寫)及填妥結婚書約。
(2)本所於98年11月24日行文彰化縣員林鎮戶政事務所協助辦理、並副知臺灣彰化看守所。
(3)彰化看守所來電告知應先發函給彰化地方法院,經該管法院核准後方能憑以受理。
(4)本所復於98年11月27日發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請協助辦理惠 復。並於12月7日收到該地方法院同意函。同日彰化縣員林鎮戶政事務所亦來電告知已與彰化看守所聯繫,將於98年12月10日早上10時前往辦理結婚登記。
(5)林先生於98年12月10 日來所辦理結婚登記完畢。本所並於次 日收到彰化縣員林鎮戶政事務所函檢還結婚登記預約到府服務申請書、結婚登記申請書與結婚書約正本,全案卒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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