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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國人與黃姓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其戶籍登記之姓名。
個案敘述: 案例摘要:(2011年2月)
國人與黃姓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持經海基會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及通過面談的入出國許可證辦理結婚登記,文件上的大陸地區人民姓名為?○○,其究竟以?○○抑或以黃○○為其戶籍登記之姓名?
個案敘述:
雙方持經海基會驗證的結婚公證書及結婚證、通過面談的入出國許可證前來辦理結婚登記,該文件上的大陸地區人民姓名為?○○,?姓並不符合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告知民眾應該使用黃○○,俾符合國人姓名之習慣。
建議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
一、民眾堅稱其在大陸地區的文件皆為?○○,且經海基會驗證的結婚文件亦為?○○,為何不能用?○○?經委婉解說,告知民眾未來將成為我們國人,申請身分證要使用黃○○,始能辦理戶籍上姓名之登記,民眾終能接受。
二、依內政部90年3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60445號函示,?為黃的簡體字,可依簡體字對照正體字,列印空白登記申請書請當事人填寫,再據以登記即可。
相關法令:
1、戶籍法第9條第1項
2、姓名條例第2條
3、內政部90年3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604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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