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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居民洪○卿先生與印尼籍潘○美女士結婚登記案。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2011年7月)
申請人洪○卿先生與黃○女女士69年5月17日結婚,98年2月11日離婚,洪○卿先生復於98年2月27日與印尼籍潘○美女士結婚,惟洪○卿先生與黃○女女士98年2月11日之離婚無效,並於99年2月25日撤銷離婚登記,衍生洪○卿先生98年2月27日與印尼籍潘○美女士結婚係於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洪○卿先生與黃○女女士於99年11月1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渠等之後結婚並經臺灣○○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3號民事判決無效,並於100年4月12日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現洪○卿先生欲與印尼籍潘○美女士再辦理結婚登記,因無法檢附印尼籍潘○美女士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無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
本案依內政部100年6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00125019號函所示:如經查明印尼籍潘○美女士辦理撤銷結婚後迄今無出境紀錄,考量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且印尼籍潘○美女士之結婚對象仍為洪○卿先生,如查無其另與他人有結婚情事,得免檢具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先行受理結婚登記,嗣後如有爭議,再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依法院確定判決為戶籍登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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