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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結婚後在臺灣申辦結婚登記應向何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2011年2月)
無戶籍國民鄧○○女士與緬甸國人何○先生於國外結婚註冊登記後,雙方現於臺灣居留並欲親在臺灣申辦結婚登記,渠應向何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戶籍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略以:「....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二、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國內皆未曾設戶籍,於國外結婚註冊登記後,雙方現於臺灣居留並欲親在臺灣申辦結婚登記,按前項法令並未規定渠究應向何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依內政部100年1月6日台內戶字第0990261752號函示,雙方仍應持憑前項文件至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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