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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陳小姐申請與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之林先生結婚登記案。
陳小姐親至本所申請與林先生預約辦理結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本所處理經過:  
(1)因一方當事人有在矯正機關收容之事實,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中提及之行政機關得派員至結婚當事人居住地矯正機關受理之條件,故於陳小姐親至戶所申請時,請其填妥結婚登記預約到府(矯正機關)服務申請書,並提供空白之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結婚書約。
 
(2)戶所受理該申請案件後,就申請案件之事由及戶所將採取之處理方式(含派員實地查實及申請預約接見當事人)並發文商請該矯正機關協助辦理。
 
(3)矯正機關亦函覆戶所屆時將以公務接見方式予以協助。
 
(4)於預約登記申請日前,由戶所人員聯繫民眾及矯正機關之該案件承辦人(總務科名籍股)當日辦理時間及需備之相關證件。
 
(5)登記當天備妥相關文件(含結婚登記預約到府(矯正機關)服務申請書、空白之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書約、公文、識別證)偕同當事人前往辦理。
 
(6)於雙方當事人表達結婚意願,並親自在結婚登記預約到府(矯正機關)服務申請書、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名後攜回戶所當日辦理結婚登記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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